坚持学法: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医务人员承担着治病救人的责任和义务,被称为“白衣天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天就来学习一下什么情况下,医务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并且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本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前,还需取得相关人员的明确同意,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理解:本法主要是针对面临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或者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可以立即进行医疗。注意,不能取得意见,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医疗措施的情况。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理解:本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只是推定,并不能直接认定,只有在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自证清白的情况下,才能最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理解:本条规定类似与产品责任的规定,本条中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输入的血液”都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产品责任”一章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此时医疗机构相当于是“销售者”,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第(一)项情形,出现该情形,还要看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地履行了说明义务及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即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则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理解:本条主要规定医疗机构有填写和保管医疗过程的相关资料,患者有查阅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本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获取的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未尽保密义务,实施了本条规定的泄密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理解:不必要的检查又称“过度检查”,何种检查是必要的,何种检查是不必要的,对于患者来讲是很掌握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理解:医务人员承担着治病救人的责任和义务,被称为“白衣天使”,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其合法权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侵权责任法医疗,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